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与广益、两栖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03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第三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强与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