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镇。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湘益,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6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均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经调查,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1年6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5491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9254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泽佳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