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镇。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湘益,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6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均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经调查,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1年6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5491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9254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泽佳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