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
上诉人***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17日向***润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19年6月24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欧贤刚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何 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