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3民初817号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镇东湖社区南圆盘。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泽林,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广益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湘益,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两栖公司)与被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两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房屋基础工程承包款648720元;2.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0.7%计算);3.判令确认原告两栖公司对所涉建筑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稻野寻湘北售票厅基础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被告将稻野寻湘北售票厅基础工程建设发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为810000元。原告承包的工程均达到合同要求,按时如质如量的完成,工程经过被告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月内付清工程款。该工程的验收时间是2017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仅支付了161280元。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拖欠工程款的时间为12个月,被告应付占用工程款利息54492元。原告垫资为被告进行工程建设,被告却不守信用,严重违约,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迟迟不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两栖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稻野寻湘北售票厅基础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单(一)》、《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完成施工项目,被告予以验收。
被告***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作如下认证:
被告***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0日,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甲方)与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洞庭分公司签订了《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稻野寻湘北售票厅基础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一、工程项目及时间要求。1、工程名称:稻野寻湘北售票厅基础建设工程;2、建设地点:西洞庭管理区毡帽湖村境内。3、工程内容:稻野寻湘北售票厅房屋基础工程建设,包含所有人工安装、原辅材料、机械施工、合同预算的内容等,具体内容见预算。4、规格结构:按甲方要求施工。5、工程造价:以上工程总价(含息含税)人民币81万元整(捌拾壹万元整)。6、交付期限:2017年3月25日前(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遇连续10天以上雨天顺延)。……五、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付款办法。1、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建成后,甲方7日内组织验收。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月付清工程款。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与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造价81万元。2017年8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造价81万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61280元。另查明,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更名为湖南***粮油棉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粮油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更名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湖南广益粮油棉有限公司稻野寻湘北售票厅基础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公司进行了结算,工程价款为81万元,故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6128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款支付情况,故根据证据规则,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487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648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计算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从2018年2月10日开始(即合同约定的付清工程款时间开始)计算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0.7%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两栖公司是否应当就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月付清工程款,原告认为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验收,2018年2月10日应当付清工程款。
从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六个月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起诉,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基础工程施工工程款64872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2元,减半收取5416元,由被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洪涛
书 记 员  龙怡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