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常德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03民初2892号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东湖社区南圆盘往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常德市法学会法学研究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沅澧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世保。
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沅澧大道)。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067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7%计算)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雨润公司将食堂、浴室、室外管网工程、屠宰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2013年2月20日原告进厂施工,首先修建食堂和浴室,因被告雨润公司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导致该工程至2014年11月5曰竣工。之后,原告与被告终止《协议书》中的室外管网工程和屠宰。车间工程的建设。2016年11月7日该工程经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该工程款199万元。原告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共领取部分工程款,到目前为止,被告雨润公司尚欠工程款406700元。另外被告雨润公司成立后,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利用被告雨润公司的场地及设施成立被告福润公司,现该公司正常经营。被告雨润公司和被告福润公司实事上就是一家公司,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规避债务。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洪涛
书 记 员  龙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