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宙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宙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声文,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保全人:高健,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何英杰,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赵铁龙,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肖仁伏,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徐声文,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宙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高健、何英杰、赵铁龙、肖仁伏、徐声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宙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高健、何英杰、赵铁龙、肖仁伏、徐声文的银行存款10120699.03元予以冻结。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宙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高健、何英杰、赵铁龙、肖仁伏、徐声文的银行存款10120699.03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