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311号
申请保全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新洲镇黄林堰村17组。
法定代表人:朱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
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平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茜茜
书 记 员 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