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民初903号之一
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新洲镇黄林堰村17组。
法定代表人:朱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钲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55元,由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平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茜茜
书 记 员 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