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3571号之一
申请人: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滩镇狮子山村谢湾组-沅澧一号大道以东、谢湾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美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钲文。
原告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申请人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凯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