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593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滩镇狮子山村谢湾组-沅澧一号大道以东、谢湾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美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钲文。
申请保全人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