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219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保全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