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3民初1544号
原告: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礼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鼎城路8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同。
原告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向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9万元,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向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万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三从2018年7月20日计付至2021年1月20日);3、请求判令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向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9万元的逾期违约金7.7465万元(暂从2021年1月30日计付至2021年4月30日,之后违约金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4、请求判令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9日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二期电梯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将新日世纪城二期1、2、3、4号电梯前室装修工程发包给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合同月:1、工程总造价300万元;2、甲方(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于工程完成70%的工程量后向乙方(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3、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字予以确认。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视为合格;4、工程验收后,依法应于20天内向甲方有关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并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30天内审核完毕、并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两年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息全额支付;5、如甲方迟延付款,需根据所欠款项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2018年7月20日左右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70%的工程量,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100万元进度款。2020年11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22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302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应于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但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分文。故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公司的基本情况;
2、被告新日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拟证明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
3、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二期电梯前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a、被告将其开发的新日世纪城小区二期1、2、3、4号楼的电梯前室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b、合同总价款300万元;c、被告应在原告施工完成70%的工程量后付进度款10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止);d、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方应于审核完毕一周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5%,如迟延付款,则须根据所欠款项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被告自2021年1月22日结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付分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从2021年2月1日起以工程款286.9万元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4、新日世纪城二期电梯前室装修工程结算表,工程量签证单,验收签到表,验收合格移交书及工程预算表,拟证明1、新日世纪城二期电梯前室装修工程经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于同日办理移交手续;2、工程经双方在2021年1月22日结算,含增补工程在内,工程总造价302万元;3、原告对该工程依法享有从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5、保全裁定书、担保函、保全费收据,担保费收据,拟证明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开支保全费5,000元,担保服务费6,000元。
被告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本案争执焦点提交了证据,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拟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6月9日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二期电梯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将新日世纪城二期1、2、3、4号电梯前室装修工程发包给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合同月:1、工程总造价300万元;2、甲方(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于工程完成70%的工程量后向乙方(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3、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字予以确认。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视为合格;4、工程验收后,依法应于20天内向甲方有关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并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30天内审核完毕、并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两年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息全额支付;5、如甲方迟延付款,需根据所欠款项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2020年11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22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302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应于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但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分文。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期电梯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义务,且经验收合格,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要求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双方虽然约定“甲方于工程完成70%的工程量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该100万元工程进度款,应自2018年7月20日起支付违约金27万元,因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什么时间完成了工程量的70%,故本院对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比例(日万分之三)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违约金的给付时间为自2021年2月1日至债务清偿至日。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交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应属于其诉讼过程中自行承担的费用,其要求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86.9万元。
二、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4倍标准向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32元减半收取16,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民事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金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鹏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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