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政。
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18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3执179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