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异15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两异议人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两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礼政。
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鼎城路8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21年11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2021)湘0703执17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与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故要求变更***、**为(2021)湘0703执17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审查查明,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因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湘0703执1794号。2021年11月1日,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021)湘0703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2021年11月3日,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书》,书面认可***、**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1)湘0703执17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鲁爱龙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汝器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