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财保3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衡阳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江**组金豪**2期1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中街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3635937.1元。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635937.1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191000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5937.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