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1民初2386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符世想,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告: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松柏镇振中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18544024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符世想、***、***、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