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顺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常宁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常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常宁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常宁市公共汽车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4执他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顺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常宁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常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常宁市交通运输总公司。
被执行人:常宁市公共汽车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顺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常宁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常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常宁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常宁市公共汽车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四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月、2002年8月、2003年4月立案执行,经多年执行,仍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实际执行效果为由,请求指定异地法院执行。经审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积极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可能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为了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00)常经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2002)常松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2002)常松经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02)常经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媇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杨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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