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82执保57号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并提供了其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待本案审结后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诗田
代理审判员朱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