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82执保57号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并提供了其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待本案审结后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诗田
代理审判员朱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