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国清、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国清、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常执保字第86-1号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阳世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系常宁市安监局工作人员,住常宁市宜阳镇。
被告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工业园燕山建材项目区(正和西水村)。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系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常宁市官岭镇。
被告**,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系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常宁市官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国清、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有效执行,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国清、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价值同等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国清、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15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幢(常房权证常宁字第00014108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曹诗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