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82执保232号
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某某,男。
被告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并提供了其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某某、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待本案审结后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诗田
代理审判员朱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