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衡阳六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08执1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六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六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了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但该股权价值不明,暂未处置。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凌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农雷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