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2号郴州大厦六楼A座。
法定代表人:谢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与林纬四路交汇处林邑大厦。
法定代表人:颜平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九月十二日制作的(2018)湘1003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执行和解,达成了以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以其开发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与林纬四路交汇处林邑大厦(预售证号:2014--0135)二楼2107号、2108号、201号、269号、270号,及三楼3107号、302号、379号、380号共九间房产,交付给申请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抵偿(2018)湘1003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剩余款项:陆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69415.00元)由申请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与林纬四路交汇处林邑大厦(预售证号:2014--0135)二楼2107号、2108号、201号、269号、270号,及三楼3107号、302号、379号、380号共九间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偿本院(2018)湘1003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剩余款项:陆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整(¥:69415.00元),由申请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郴州金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账户。
二、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授权指定的下列房产继受主体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授权指定的下列房产继受主体及房号名单如下:
(一)、将二楼2107号房产网签至赖志祥(身份证号码:)名下;
(二)、将三楼302号房产网签至牛利(身份证号码:)名下;
(三)、将三楼3107号房产网签至张美平(身份证号码:)名下;
(四)、将二楼2108号房产网签至李凌元(身份证号码:)名下;
(五)、将二楼201、269、270、三楼379、380号五间房产网签至沈立(身份证号码:)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郴州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授权指定的房产继受主体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网签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李义斌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