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财保130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2430000000××××)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5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李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