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财保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街道百花路14-5。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湘1021财保12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保全,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