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195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沁
书 记 员 徐 思 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