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财保110号
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97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34011604000000××××)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97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