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81执恢197号
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国庆南路4号
资兴盛泰矿业有限公司,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家茂
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资兴盛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法民一初字第6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法民一初字第6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