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6124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芳,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被告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2号中兴大厦B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亦未缴纳诉讼费,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婧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何舒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