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37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连坪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2号中兴大厦B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湘1002执保88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郴州市安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