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64号
申请人:石阡县勇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龙凤村下龙关组大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314251400D。
法定代表人:谭其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刚,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东江街道寿佛路588号东江湾电商业园14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桥,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9日生,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祖师殿镇松溪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02190036。
石阡县勇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兴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46,117.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控,实际冻结金额119,419.27元;查封***所有的位于怀化市河西农产品市场3栋306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010330号)一套。
至此,石阡县勇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全部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