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298.39元[含钢材款878886.26元、违约金127426.47元(从2020年4月1日起以878886.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止共882日利息为127426.47元,后段违约金依此计算至钢材款清偿之日止)、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387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971.94元、执行费12626.7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035298.39元的收入,或者拍卖、变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奇伟
书 记 员 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