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5999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91660元;2022年9月30日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183648.39元;合计1035298.39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福特牌湘B1****汽车的查封;
解除本院2022年9月20日以(2022)湘1003执16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区**路与**大道交汇处****电子商务工业**基地项目**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栋***(产权证号:湘(20**)**不动产权第009****号)的查封;
解除本院在(2022)湘1003执保15*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解除本院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全部银行账户存款、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奇伟
书 记 员 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