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174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系**之子。
原告:邓某,男,200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资兴市,系**之子。
法定代理人:**(系邓某之母),女,住湖南省资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石才,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龙,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根,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寿佛路588号东江湾电商产业园14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续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金龙、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邓某于2022年9月2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明菲
书 记 员 何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