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寿佛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交,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交在湖南东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有笔款项,本院已给湖南东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下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湖南东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交的款项2103295.24元至本院,但该款项暂时不知道什么时候结算支付,此外未能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2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34233.03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2034233.0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1081执4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庚雄
审判员  周阿鸧
审判员  谭智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