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69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原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与被告**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10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中1、第十五页倒数第五行中“计息期间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共5个月),利息为83971.80元(1308651.38元×15.4%/12×5个月)。对原告该主张,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83971.80元”补正为“计息期间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共17个月),利息为285504.10元(1308651.38元×15.4%/12×17个月)。对原告该主张,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285504.10元”;
2、第十六页倒数第六行中“计息期间为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共4个月),利息为10430.44元(812761.59元×3.85%/12×4个月),对于原告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10430.44元”补正为“计息期间为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共16个月),利息为41721.76元(812761.59元×3.85%/12×16个月),对于原告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41721.76元”;
3、第十八页倒数第十二行中“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因东华公司案的代偿款1308651.38元及利息83971.80元;返还原告因易归凡案的代偿款787014.09元及利息10430.44元、上诉费25747.5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应当酌情支付给原告承包管理费用130000元,合计2365815.21,减去被告的预留待扣款564405.8元,被告还应当支付给原告1801409.91元。”补正为“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因东华公司案的代偿款1308651.38元及利息285504.10元;返还原告因易归凡案的代偿款787014.09元及利息41721.76元、上诉费25747.5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应当酌情支付给原告承包管理费用130000元,合计2598638.83,减去被告的预留待扣款564405.80元,被告还应当支付给原告2034233.03元。”;
4、第十九页顺数第三行中“被告**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和支付给原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01409.91元”补正为“被告**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和支付给原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34233.03元”。
审判员 黄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