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02民初1062号
原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南侧(原七四二九工厂)。
法定代表人:汤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亚林,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东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珍忠,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阳倩,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置业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塘电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龙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雄与被告东塘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龙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原告开发的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配电安装工程,包干内容为包设计、包工、包料等,总包价为79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委托郴州郴能电力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重了大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原告汇龙置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96732.63元;2、本案鉴定费90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塘电气公司辩称:答辩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选定电缆品牌进行施工,并交付工程,且经电力局综合验收合格送电运行,投入使用已近五年,早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目前也没有出现任何达到更换重做的质量问题。被答辩人对全部工程包括电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时还提出一些整改意见,但对于本案电缆工程并未提出整改要求。现被答辩人以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不符为借口,对答辩人提起诉讼,于法无据。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违约未支付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答辩人以与本案同样的事由提出答辩。在诉讼中,由郴州正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所涉工程全部进行鉴定,被答辩人在鉴定中提出答辩人施工中使用电缆、开关品牌与合同、设计不相符等问题,但鉴定意见书明确说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使用,且鉴定涉及电缆的工程款也是按照被答辩人现在提出的不符合标准的型号价格计算对应价款,不存在更换重做的前提。本案被答辩人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答辩人起诉主张的损失,无任何依据及计算清单,也没有实际进行更换重做而发生损失,现仅凭估算价格提出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答辩人至今未通知答辩人进行维修,更没有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重做,没有实际发生更换重做的损失,现以此为由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也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该工程使用的电缆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能够正常使用,完全符合合同目的,若被答辩人决定更换重做,属于恶意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不得就该损失主张赔偿。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的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8日,汇龙置业公司将位于郴州市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总包给东塘电气公司建设,双方签订了《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2014年5月15日,汇龙置业公司向郴州郴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对汇龙万宝国际城配电工程进行电气设计,并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郴州郴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了《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东塘电气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开始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引发纠纷,东塘电气公司提起诉讼,该案已经审结[详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
汇龙置业公司以东塘电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汇龙置业公司申请对不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部分更换重作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交纳鉴定费90000元。郴州正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进行鉴定,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郴正宏价鉴(2019)18号《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压配电工程中电缆敷设与设计图纸及合同不符部分进行拆除并按设计图纸重新安装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鉴定,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包的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中电缆实际敷设与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不符的部分拆除并更换重做的工程造价为596732.63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汇龙置业公司与东塘电气公司签订的《万宝国际城一期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东塘电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电缆实际敷设与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部分不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汇龙置业公司要求东塘电气公司承担重新安装工程造价的鉴定费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郴州正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拆除并更换重做的工程造价为596732.63元,但是该笔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汇龙置业公司在本案对该项费用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汇龙置业公司可与东塘电气公司对更换重作的事宜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化解彼此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当事双方均可在因更换重做发生相关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750元,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林
人民陪审员  李金林
人民陪审员  周湘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