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168号 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699号联泰时代广场1#商业、写字楼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东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公租房小区20号综合商业楼一、三、四、五层孵化器办公工位266(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另指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为举证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