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包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乐江镇凤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保全案关联,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位金额2309402元。2022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本案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8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英毅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阳 强
书 记 员 段伟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