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乐江镇凤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8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