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3335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海森纳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海森纳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海森纳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海森纳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4元、财产保全费1175.2元,合共2635.6元(佛山市海森纳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海森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留忠
书记员 温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