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02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0年1月8日,2020年6月2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很少,且部分账户已被他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因案情复杂,暂时无法处置完毕。
三、2020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6月,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止2020年7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5228.59元,现尚未执行到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周辉丽
审判员 李岳春
书记员 楚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