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2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夏柳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匡成龙。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骆晴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