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阳关新苑项目部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62号晶鑫佳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米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