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市开发区合力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638号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合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经营者:熊卫球,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
法定代表人:侯春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光德,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李京红,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合力建筑器材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李光德、李京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合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李光德、李京红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合力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合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李光德、李京红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