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5545号
原告: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城前岭文泰大厦物资公司1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倩,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阳光大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春梅。
被告:李家武,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平背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华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术妍
书 记 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