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民初137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4日生,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生,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生,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