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81执2084号
申请执行人XX奇。
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XX奇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27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322580元,但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32728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