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知民初86号
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龚军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