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9民初427号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龚军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湖南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荣,湖南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卫生院,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卫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袁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