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7761号之一
原告: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康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唐小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永州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14元,减半收取21207元,由原告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龙
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
人民陪审员  文紫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宣萱
书 记 员  周 婷